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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 第41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41條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 第 三 節 資料調查與通報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依
第十六條
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或依
第二十條
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經納稅義務人之申請,稽徵機關應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
「資料調查與通報」的其他條文
第37條
戶籍機關受理死亡登記後,應即將死亡登記事項副本抄送稽徵機關。
第38條
(刪除)
第39條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第四十六條所稱故意以詐欺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或贈與稅時…
第40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或有存款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
第41-1條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
第42條
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
← 第40條
看 遺產及贈與稅法 全文
第4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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