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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31條

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前項郵件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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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