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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38條

前條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於郵局收寄後發現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款、第二款之物品,於原寄郵局發現者,退還寄件人;於遞送途中發現者,予以重裝交寄件人或收件人;重裝費用,由寄件人或收件人負擔。 二、第四款之物品,退還寄件人;其由外國寄來者,退回原寄郵局。 三、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文件或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四、第八款之文件或物品,除依規定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外,退還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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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