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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 第48條
郵件處理規則 第48條
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掛號郵件亦得經由中華郵政公司設置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供民眾交寄或領取文件或物品之智慧型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下簡稱i郵箱)收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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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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