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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51條

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一、破損須當面開驗。 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 三、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 四、應交付其他費用。 五、重量在三公斤以上,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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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