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郵件處理規則 › 第57條

郵件處理規則 第57條

已遞交之下列郵件,不得交由郵局退回: 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 二、報值或保價郵件。 三、包裹。
AI 白話解釋
← 第56條看 郵件處理規則 全文第5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