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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 第15條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15條
送達證書應由行政法院依本法
第八十三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規定,先行填明下列事項,黏附於封套之上: 一、交送達之行政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行政訴訟文書。 四、送達處所。 前項送達處所與實際送達之處所不同時,郵務機構送達人應據實更正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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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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