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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11條

自國外進口之郵包物品,自同一寄件人,同一到達日寄交同一收件人,在兩件以上者,合併計算完稅價格。 前項所稱同一到達日,指郵政機構加蓋郵戳於郵包發遞單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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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