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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 第14條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14條
下列進口郵包物品,免申請輸入許可文件: 一、進口六公斤以下之寵物食品,免申請「飼料輸入登記證」。 二、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免輸入許可文件者。 進口供自用之菸酒,數量未逾下列規定,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 一、酒:五公升。 二、菸:捲菸五條(一千支)或雪茄一百二十五支或菸絲五磅。 前二項物品涉及其他輸入規定者,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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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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