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 第19條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19條

郵包物品查驗時,郵政機構應派員會同海關查驗,並辦理有關之搬移、拆包或開箱暨恢復原狀等事項,必要時,得通知收(寄)件人會同為之。 郵包物品包件過重、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需移至海關核准之特定查驗區查驗時,郵政機構應負責貨物之載運、安全與管理。 拆驗完畢之郵包物品應以「關郵會封」封籤黏貼牢固並由雙方蓋章。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