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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7條

應徵關稅之郵包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規定 核定。 如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 估之: 一、財政部關稅總局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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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