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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 第7條
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7條
應徵關稅之郵包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本法
第二十九條
至
第三十五條
規定 核定。 如依本法
第三十五條
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 估之: 一、財政部關稅總局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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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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