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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代辦所規則 第5條

代辦所負責人稱為經理,其人選由管轄郵局報請主管郵政管理局核定,並 發給代辦所執照。 前項執照應懸掛於代辦所內顯明之處,於代辦所撤銷委託時繳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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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