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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2條

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中華郵政公司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同時通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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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