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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將前條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自行於其網站上公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布年度財務業務資訊,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布半年度財務業務資訊,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布各該季財務業務資訊。網站上公布之前開資訊應至少於網站上保留一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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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