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第18條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18條

中華郵政公司增設郵局於開始營業前,應事先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