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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業局辦事細則 第18條

本局各層人員處理授權事務所負之責任如左: 一、各層負責人員逕行核定處理之事件及代判之文稿,均應負行政上及法 律上一切責任。 二、普通事務以各處室中心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相關處室中心主管 人員負責或科長、秘書負責。 三、引用法律規章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及主管科長秘 書負責,關係重大者,各處室中心主管應負連帶責任。 四、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票款及財物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負責,關係重 大者,其他有關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事實及職務說明書之規定,分別課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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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