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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24條

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二、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無法依前項規定投遞者,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投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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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