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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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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3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依據保費預定利率、生命表、經驗表及其他附加費用,擬訂本法
第四條
規定保險商品之保險費率。 前項預定利率,由中華郵政公司視社會經濟及險種性質定之。 第一項計算保險費率之生命表及各種相關經驗表,以內政部編算之國民生命表、中華郵政公司所編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經驗生命表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可之國內外各種相關經驗表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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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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