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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30條

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符合第十七號公報之保險合約及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定義範圍,應依第十七號公報相關規範決定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保費分攤法或變動收費法並計算其保險合約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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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