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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 第52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52條
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攤法,無須依一般衡量模型法計算拆分履約現金流量及合約服務邊際,而係就所支付之再保費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就分出業務計算剩餘保障資產後,提存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於計算前項剩餘保障資產時,得選擇比照
第三十六條
第二項之簡化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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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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