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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56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就所持有之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再保險合約併入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計算自留業務後提存或處理分出業務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以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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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