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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總局軍郵總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7條

郵政人員派充軍郵職務,由軍郵總管理處冊報國防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階級與郵政人員職階對照表及各級軍郵機構編組及職階對照表之規定加委。但編階上校以上者,由郵政總局報請國防部加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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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