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郵政規則 › 第10條

郵政規則 第10條

本規則所定各項資費,一經交付,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請求退還。 本規則所定之銀元或外幣金額,依規定之折合率折合國幣或當地適用之貨 幣收付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郵政規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