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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 第12條
郵政規則 第12條
關於郵政機關或人員處理事務,無論何人均得向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 改善意見。 前項改善意見,如以書面提出,得於文件封面書明「郵政事務」字樣,交 由任何郵政機關作為水陸路普通郵件免費遞送,如欲作特別處理函件寄遞 ,應納付全部郵資。收件人或收到退回郵件之寄件人對於郵件之遲延、誤 投或其他損害情事向郵政機關有所申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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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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