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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121條

郵件加封寄至原寄地以外之郵局或其職員,使其在該處代為交寄者,除實 寄集郵信封、片、簡另有規定者外,不予寄遞,並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 還時,經原寄局公告招領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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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