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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123條

寄件人交寄平常函件如須取得交寄證明,應於交寄時填「交寄平常函件證 明單」一式二份,並將交付證明手續費之郵票貼於證明單正份上,連同函 件交郵局點收、簽章並蓋銷,以作相關函件確已交寄之憑證。但郵局對其 所負之責任,與未經證明之平常函件相同。 前項手續費,由郵政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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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