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郵政規則
› 第128條
郵政規則 第128條
寄件人交寄各類掛號郵件時,得依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回執費, 填附郵局製備之回執,請收件人簽章退還,作為郵件收到之憑據。但寄往 附表 (一) 第八欄各國之非保價包裹,不得索取回執。 收件回執由收件人或代收人簽章退回。如由投遞局在回執上註明業經妥投 者,視同收件人所具之回執。 交寄時回執重量應與郵件重量合併計算。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六) 第16899-16910 頁)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7條
看 郵政規則 全文
第1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