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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 第14條
郵政規則 第14條
左列各款均應作信函交寄: 一、有價證券或其他代表銀錢價值效力之郵件。 二、電報。 三、印刷、油印、影印或其他方式印製之文件具有通信性質,或具有上、 下款,其上款係個別填寫,或其下款係逐件簽名或蓋章者。 四、緘封或僅角端剪開之郵件,其封面未註明郵件種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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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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