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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141條

購買郵票或各類出售品,而請求發給購票證明者,應即時申請,事後不予 證明。 郵票、明信片、特製郵簡、特製信封等出售品,一經售出,不得請求退還 。但因交寄郵件需要,得以所購郵票向郵局換取不同面值之等值郵票貼用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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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