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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 第149條
郵政規則 第149條
經向郵政總局申准,依規定之紙張及規格,印製無郵資符誌之郵簡者,應 於背面指定地位註明許可號碼,供自用或出售。 前項郵簡交寄時,應付足郵簡資費;其有夾裝附件者,準用前條第二項及 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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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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