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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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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156條
郵資機符誌必須印在郵件封面或印在空白郵資券黏貼於郵件封面上,不得 以任何方式扺作現金使用。如同時交寄種類及資費均屬相同之函件在二十 件以上者,得將郵資總數量彙印郵資券,交由郵局收寄窗口貼在大宗函件 彙計郵資單查證聯,另由郵局在相關函件上加蓋「郵資已付」戳記。郵資 機印出之符誌一經使用,其郵資數額視為蓋銷之郵票,郵局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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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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