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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 第161條
郵政規則 第161條
設在二層樓以上之住宅、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等,應 在地面第一層樓出入口處設置郵件收發處或受信箱。 二層樓以上建築物設置郵件收發處者,其郵件得交收發收領負責轉交。 二層樓以上建築物僅設置受信箱者,其平常郵件均投入受信箱,掛號郵件 及欠資郵件如收件人設有對講機或電鈴時,應請收件人下樓依按址投遞方 式領取或補付欠資,餘均依招領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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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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