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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164條

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之郵件,向該艦艦長所指定之收件地址遞 交之。但外國軍艦之郵件,未經指定收件地址者,依其領事之請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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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