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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17條

明信片除由郵局發行外,任何人得按照前條規定之紙質、尺寸自行印製。 但不得刊印「中華民國郵政明信片」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 自製之明信片,其紙質、尺寸不合規定者,應按信函付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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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