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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 第194條
郵政規則 第194條
郵件因撤回或更改姓名、地址而須另付退回改寄資費者,仍應補付。如申 請將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姓名、地址之郵件由航空或限時退回或改寄者,應 另付航空或限時費。 郵件撤回後重行交寄者,另付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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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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