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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 第196條
郵政規則 第196條
存局候領郵件應於封面寫明收件人姓名、寄達地郵局及「存局候領」字樣 。所書姓名簡略、不全或用數碼或其他約定之記號者,不予收寄。其投入 信箱信筒者,即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局公告招領期滿後作無 著郵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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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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