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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郵件,指信函、明信片、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 小包、包裹及其他經核定之郵件。 郵件除包裹外,統稱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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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