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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210條
未經付清欠資之郵件,不得投遞。如收件人拒付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或無 法投遞者,退回原寄局,向寄件人收取,寄件人拒絕交付者,準用無著郵 件處理。 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 ,得由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函、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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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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