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郵政規則 › 第213條

郵政規則 第213條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稱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因退還寄件人而須寄往國外者,應依改寄之規定辦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局發單通知寄件人補付郵資 領回,逾期未領,準用無著郵件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除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未以寄達國諳 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外,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 址,均退回原寄國。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批註之 意旨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12條看 郵政規則 全文第2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