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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239條

國際匯兌以與當事國約定之貨幣為本位。寄往國外之匯票或由國外寄來之 匯票,其外幣金額由匯款局或兌款局依當日中央銀行或其授權機關公告之 牌價折算。其未兌而退回之匯票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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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