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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254條

匯票匯款人申請撤回或更改受款人姓名地址時,應按規定付費並交驗匯費 計數單或具保證。但國內匯票更改姓名地址以通匯地方為限;國際匯票更 改姓名地址以同一兌款國為限。 前項申請,如相關匯票已由兌款局投交或兌付時,其申請失效。郵局應即 通知申請人,所付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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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