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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284條

儲金簿、自動提款卡、存單及印鑑一併遺失時,應依規定向立帳局辦理掛 失止付、更換印鑑、補領新儲金簿、自動提款卡或存單。 儲金簿、自動提款卡、存單或印鑑遺失,在未辦妥掛失止付前,存款如被 冒領,,郵局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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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