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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292條

儲金簿不得轉讓、出質或提供擔保。用完或結清帳目時,應由立帳局註銷 後發還。 領有自動提款卡之儲戶,結清帳目或不擬繼續使用提款卡或將帳目轉移到 非連線作業局續存時,應同時將原領提款卡繳還立帳局註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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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