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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306條

郵政定期儲金存單,不得出質他人。但儲戶得以存單向原存局質押借款。 質借之最高限額及利率,依照金融法令之規定。 前項質押借款之存單,應交郵局保存,換給質押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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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