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郵政規則 › 第308條

郵政規則 第308條

申請開立劃撥儲金帳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填立帳申請書二份並預留印鑑,連同存款單一份及存款交郵局收辦。 其有自行指定付款局者,應加附立帳申請書一份。 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申請者,應備公函並於立帳申請 書上加蓋印信。 三、私立學校、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申請者,應繳驗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設 立或營業之證件及開具所得稅扣繳憑單所需資料,並附繳其影本各一 份。 四、個人申請者,應親自來局辦理並繳驗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及外僑居留證 。 立帳局同意申請開戶時,即將劃撥帳號通知申請人,並發給各種單式應用 。 劃撥儲金帳戶立帳時最低存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07條看 郵政規則 全文第30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