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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310條

劃撥儲金帳戶續存或他人向劃撥儲金帳戶存款,應填存款單,註明帳號及 戶名,連同存款交任何郵局或經辦劃撥儲金之郵政代辦所辦理,取據收執 。 前項存款人於必要時,得請郵局先以電話通知立帳局登帳。以長途電話通 知者,其費用由存款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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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