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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314條

劃撥儲金支票應向付款局兌取。 前條電話查詢及負擔長途電話費之規定,於劃撥儲金支票之兌取準用之。 劃撥儲金支票不得申請保付。 劃撥儲金支票除本節規定外,適用票據法令有關之規定及銀行一般慣例辦 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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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