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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326條

國定紀念日或重大紀念節日,郵政總局得鐫用紀念郵戳或宣傳郵戳,各機 關或全國性團體,經政府核定其紀念節日,需鐫用紀念郵戳或宣傳郵戳配 合慶典紀念宣傳者,除首屆節日外,應以該節日屆滿十週年或其倍數為限 ,並應於該節日二個月以前,向郵政總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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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