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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328條

要求加蓋紀念、宣傳或風景等郵戳者,應以具有通用郵票或郵資符誌之集 郵票品為限。集郵票品上之郵票或郵資符誌均以集郵癸字郵戳蓋銷之。 紀念、宣傳、集郵癸字等郵戳於預定蓋用期間屆滿後,得留存於原使用郵 局十天,以備要求補蓋集郵票品之用。補蓋時,集郵票品上之郵票或郵資 符誌,以蓋用期間癸字郵戳蓋銷之。宣傳郵戳及風景郵戳均不植日期,並 可與紀念郵戳配合使用於同一期限內,補蓋於集郵票品上。 新發行之郵票、明信片、特製信封及郵簡於發行之日以後十日內,亦可補 蓋發行首日之癸字郵戳。 公眾以集郵封片要求郵局銷印,並以郵局名義實寄退回原寄件人者,郵局 應於該封片加蓋「某某郵局代寄」字樣之戳記後寄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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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