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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330條

郵件封裝服務項目如左: 一、出售常用之封裝材料。 二、代辦封裝。 封裝材料一經售出,不得出價收回,其規格及售價由郵政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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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